建筑结构加固施工安全与加固工程验收
结构加固施工安全
1.钢结构加固工作开始前,应按设计要求采取卸荷或支顶措施,确保加固施工安全。
2. 钢结构加固时,必须保证结构的稳定,应事先检查各连接点是否牢固,必要时可先加固连接点或增设临时以撑,待加固完毕后再行拆除。
3 .托梁换柱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:
3.1 检查和加设支撑应确保顶升时屋架的稳定;
3.2 顶升屋盖结构时,全部千斤顶应同步工作;
3.3 顶起屋架后,拆柱安装托架过程中,应设置防止千斤顶回落的安全装置;
3.4 应采取措施保证顶升后临时支柱的侧向稳定。
4. 对于钢结构加固工程施工时的安全技术、劳动保护、防火防爆等,必须符合有关规定。
建筑结构加固工程验收
1. 钢结构加固工程的验收,除应满足本标准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《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范》及其它有关规范的要求。
2 .钢结构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,应在全部加固施工完毕后进行。当设有卸荷装置时,应在卸荷装置拆除以后再进行。
3. 对原材料、半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、实验方法,凡本标准有规定者,应按本标准执行;如本标准无规定者,应按有关的现行国家或部颁标准执行。
4. 钢结构加固工程验收,应提供下列文件备查和归档:
4.1 委托任务书及加固过程有关协议文件;
4.2 可靠性鉴定报告及有关文件;
4.3 钢结构施工图、加固设计及修改设计等有关文件;
4.4 加固所用钢材、连接材料(焊接材料及紧固件)、油漆等材料的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;
4.5 焊缝外观质量检查及无损探伤报告;
4.6 设计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;
4.7 钢结构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。
5 .采用托梁换柱加固施工方法时,相邻柱的偏移、基础沉降、屋架倾斜等不得超过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。
6 .经质量检验或试验,结构加固工程的质量满足本标准及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时,方可加固验收。